机构/部门:县医疗保障局
目标群体: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
服务内容和形式:在我县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
资费:(一)资助参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分别给予全额资助或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三类监测对象未消除风险的(脱贫不稳定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人口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2024年定额资助320元,个人缴费30元。
(二)医疗待遇保障:1.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实行“一站式结算”,一站式结算包括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倾斜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一级定点医院报销90%,二级定点医院报销80%,三级定点医院报销60%,起付线分别为100元、400元、6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2.大病保险。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全面落实大病 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返贫 致贫人口的起付线降低50%(2024年为7973.75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达65%,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医疗救助。(1)普通门诊救助。对特困人员和孤儿实施普通门诊救助,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2)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及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 救助对象中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其对应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予以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重特大疾病病种范围根据相关规定执行。(3)住院救助1.一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2.二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3.三类人员年度累计超过抚州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2024年为3189.5元),按6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4.四类人员年度累计超过抚州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2024年为7973.75元),按6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4.倾斜救助。对三重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低收入人口实行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60%,年封顶线1.5万元,新增低收入人口前3个月的费用纳入倾斜救助范围。
联系人 /联系方式:吴海兰:13755945083
